红原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红财采〔2023〕33号)

红原县 2023-11-28 00:00:00

红原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红财采〔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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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N5132332023000110

二、项目名称:红原县城市供暖(二期)工程-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万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所:成都市高速大厦B座        

四、基本情况

四川万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中科旭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1020日就“红原县城市供暖(二期)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2332023000110作出的质疑答复2023年103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12日收到;本机关于2023年112日向投诉人当面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补正后投诉书本机关于2023年112日收到。本机关已于2023年112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

我公司在质疑函的质疑事项1中质疑的是“江苏金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代理公司答复“经复核江苏金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内容不实,但质疑不成立,《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由投标单位负责。”此回答是虽发现了问题,却没有依法按程序处理问题。而江苏金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代理机构的回答是“北交所上市公司和中小微企业认定没有直接关系,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不影响投标报价和扣除价格得分判定”此回答是答非所问,是非分辨错误。我公司对代理公司答复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不满意,现就质疑事项1中提出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江苏金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第68项内容不实、与实际不符,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第二十条之规定应认定江苏金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

2

我公司质疑事项2中同样质疑的是江苏金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但代理机构却回答却是“质疑部分成立,该投标单位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选择将江苏金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评审总分进行修正,回复修正后不影响中标候选人顺序”这样的回复很显然也是答非所问,而且是有选择性的避重就轻地进行答复。我公司对代理公司答复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不满意,现就质疑事项2中提出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江苏金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第56项内容不实、与实际不符,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第二十条之规定应认定江苏金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提出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投诉人四川万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红原县人民政府或阿坝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红原县财政局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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