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剑阁县2023年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奖补项目农田工程建设
二、项目编号:N5108232023000087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四川川运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路33号1栋3单元10层18号
联 系 人:叶平乐 联系电话:15283367822
被投诉人1:广元市剑阁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 址:剑阁县下寺镇龙江大道剑门大厦裙楼四楼
联 系 人:牛女士 联系电话:0839-6624929
被投诉人2:剑阁县农业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 址: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25号
联 系 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15282031371
相关供应商:四川佳原景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14层1413号
联 系 人:李仕远 联系电话:15928926327
四、基本情况
四川川运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剑阁县政府采购中心于2023年10月27日就剑阁县2023年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奖补项目农田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8232023000087,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日收到投诉,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项目于2023年10月20日发布结果公告,投诉人于2023年10月23日向剑阁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剑阁县政府采购中心于2023年10月27日进行了质疑回复,本项目于2023年11月1如签订合同,目前合同已履约。
投诉事项1
五、本机关审查查明事实与认定
投诉事项1因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剑阁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剑阁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