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游财罚〔2023〕 2 号
当事人:四川凌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中所镇新大街366号
我局2023年9月18日收到四川省财政厅移交线索,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绵阳市游仙区2022年新增一般债劵小型水库安全运行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你公司员工:周文鹏,[川水安B(2021)02309]证书信息不实,该事实有涉案采购项目你公司投标文件佐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假虚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结合你公司积极配合本机关开展调查工作以及本次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8160.87元(按你公司在该政府采购项目中的报价金额1632174的千分之五计算)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8160.87元缴入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备注:罚没收入),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非税资金财政专户
户 名:中国银行绵阳游仙支行
账 号:130650465736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