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竹财采管〔2023〕423号
当事人:成都兴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3栋21层2104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绵竹市孝德镇-孝德镇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采购项目编号:N5106832022000126)采购活动中使用虚假何东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与投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情形。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中何东杰证书上二维码微信扫一扫“证书件”和你公司9月20日对我局调查取证的回复“声明函”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但未中标,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预算金额(2404500元)千分之六的罚款,即罚款14427.00元。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14427.00元(大写:壹万肆仟肆佰贰拾柒元)缴入绵竹市财政局账户(备注:政府采购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绵竹市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绵竹市财政局
开户行:建行绵竹支行
收款账号:5100164722605058798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绵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绵竹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