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联合六组银通苑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蒲江县文物保护管理所2023年至2024年文物勘探劳务采购项目(三次)(采购项目编号:N5101312023000090,下称“本项目”)中提供的《人工文物勘探合同》和《勘探劳务合同》系虚假材料,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规定之情形。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报告》、《旺苍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关于“协助蒲江县财政局关于协助鉴定核实相关情况”的复函》、《蓬溪县文物保护中心关于协助鉴定核实相关情况的复函》、《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7488元(大写:柒仟肆佰捌拾捌元整,按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
收款户名:四川省蒲江县财政局
账号:22838101040002796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蒲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蒲江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88555192
地址:蒲江县鹤山街道桫椤路上段73号
蒲江县财政局
2023年 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