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05012023000314
二、项目名称:泸州市公路局G246线泸永路K0+000-K36+553段社会化养护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富顺县晟利劳务服务部
地 址:自贡市富顺县富顺街道钟秀长街中段共和建司集资楼4单元
被投诉人:泸州市公路局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康城路1段15号
被投诉人:泸州交投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康城路一段15号交投大厦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2023年8月28日,泸州交投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截至2023年9月13日,本项目未开标,已暂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工作方案、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及安全文明措施方案、应急保障措施方案”以“无关、不一致或相互矛盾、套用其他项目”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依据,扩大了评审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为绞杀非内定供应商埋下伏笔,会导致本项目评审工作失去公平、公正。
投诉事项2:该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中要求是指道路保洁项目,业绩要求指向了特定行业的业绩。采购文件要求业绩必须有验收资料(或完工证明),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据此业绩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3:该采购项目评审因素中供应商自有或者租赁洒水车、路面清扫车、自卸运输车、登高车、皮卡工具车、小型轮式挖掘机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成交供应商在履行合同前在租赁或者购买相关设备并不影响服务质量,据此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对以上设备要求供应商以承诺函形式提交。
投诉事项4:泸州交投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采购人共同编制采购文件时,评审因素未量化属于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时合法性审查失误违反了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九条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4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3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泸州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