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雅财采责〔2023〕18号)

雅安市市本级 2023-11-14 00:00:00

雅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四川省财政厅对抽取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你单位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如下问题:

      1.雅安市公安局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8012021000025),本项目投标文件综合评分表的实施方案中,“服务方案”规定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扣1分,但未明确“缺失”的标准;“主要加工设备”规定缺一项扣0.5分,但未明确主要加工设备应如何提供。以上两处评审因素未明确扣分情形的具体判断标准,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之规定。

      2.雅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雅安市中心血站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801202100059),本项目磋商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类似业绩要求:“供应商具有2018年1月1日以来类似项目管理业绩并获得服务对象单位好评的一个得1分,最高得7分。同一个项目分期、分次签订的案例仅计为1个类似业绩。”,将其他项目的好评作为本项目业绩的评分标准,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之规定。

       3.中国共产党雅安市委员会老干部局汉源县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和雅安市老年大学(汉源校区)打捆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编号: 511801202100051),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分部分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单项工程1 (安装工程)部分第10项为LBD光源道路射灯,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列明的优先采购品目范围。但采购文件未明确属于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范围的具体产品。属于未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形,违反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省厅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相关规定。

      4.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智信学院专业实训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5118012020000340 )。

    (1)本项目档案资料显示,该项目采购人于2021年1月14日确认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于2021年1月19日领取中标通知书,属于逾期发送中标通知书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之规定。

    (2)本项目综合评分表技术指标和配置中规定:“1.一般技术参数共160项,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负偏离得52分,与招标文件要求有负偏离的每一项扣0.325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但经核实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项目清单 信息类专业实训设备(采购文件第45页至53页)列明的技术参数共179项,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

      5.雅安市住房公积金核心业务系统及外围系统运行维护费(软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511801202100213),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综合分明细表中规定:“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国家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CCRC)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认证证书,资质等级为一级得8分,二级得5分,三级得2分,其他不得分; ”,CCRC证书对企业的经营年限、员工人数均有要求,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以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予以整改,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学习,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市财政局。

           雅安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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