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能力提升设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N5108232023000083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江西洲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张家山工业园清江北三路南侧22号厂房62室
联 系 人:朱书灵 联系电话:18784914073
被投诉人1:四川腾辉凯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广信大厦1-10-4号
联 系 人:李 梅 联系电话:18981231000
被投诉人2:剑阁县鹤龄镇中心卫生院
地 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鹤龄镇11号
联 系 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3981253738
四、基本情况
江西洲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服四川腾辉凯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就能力提升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8232023000083,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9月27日收到投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3年10月7日通知江西洲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予以补正,2023年10月12日收到补正材料,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项目于2023年9月12日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2023年9月18日向剑阁县鹤龄镇中心卫生院和四川腾辉凯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了质疑,四川腾辉凯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进行了质疑回复,同时发布了第一次更正公告,更正了部分参数要求,2023年10月7日公布了第二次更正公告,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1:
投诉事项2
投诉事项3
1.2.招标文件相关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中“3.3技术要求”中“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1.1 机架孔径:≥72cm、★2.1球管阳极热容量(不含等效热容):≥5.0MHU、★3.2探测器排列:≥32排、★3.4每圈扫描层数:≥64层/360°”。带“★”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参数,供应商必须响应并满足参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2)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邀请”和“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均明确本项目预算金额:900万元,最高限价:660万元。
(3)招标文件“第三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中“3.4.7 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产品整机质保期不低于5年,质保期最终以投标供应商承诺为准(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至3均不成立,驳回全部投诉事项。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剑阁县人民政府或广元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剑阁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