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游财罚〔2023〕1 号
当事人:四川康方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芦花镇西街
我局2023年10月10日收到四川省财政厅移交线索,你公司在参与《五里路小学体育综合运动场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参与采购活动的问题。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核实,你公司在参与《五里路小学体育综合运动场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中梁杰证书信息虚假,以上事实你公司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说明予以佐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结合你公司积极配合本机关开展调查,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15653.98元罚款(成交金额3130796.53的千分之五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15653.98元(大写:壹万伍仟陆佰伍拾叁园玖角捌分)缴入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备注:罚没收入),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非税资金财政专户
户 名:中国银行绵阳游仙支行
账 号:130650465736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