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眉山星胜印刷厂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百合路52号
被投诉人:长宁县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长宁县竹海路二段164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眉山星盛印刷厂不服被投诉人长宁县教育和体育局于2023年3月21日就“长宁县教体局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本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524202300002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3月23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一:长宁县教育和体育局对该项目的质疑事项1的答复无法律依据,违背事实,不执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作业本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2)334 号文件,答复为不是强制文件,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财政厅同时发的函的意义何在,建议贵单位咨询发文单位,同时对没有执行的内容(标注“本地质量监督举报电话、学生资助热线电话”)采用合同约定方式处理不符合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我公司将保留向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以及纪检部门举报的权利;投诉事项二:投诉长宁县教育和体育局对该项目的质疑事项2的答复避重就轻,作为采购主体,国家强制标准都不执行,于广大中小学学生的健康不顾。该项目第三章谈判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中未执行GB 21027- 2020《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该标准为强制标准,该标准中要求学生印刷品符合可迁移元素的限量(锑≤60mg/kg, 砷≤25mg/kg, 钡 ≤1000mg/kg, 镉≤75mg/kg, 铬≤60mg/kg, 铅≤90mg/kg, 汞≤60mg/kg, 硒≤500mg/kg),采购文件不执行该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投诉事项一成立,不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情形,经认定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