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财 采 〔20 2 3 〕 29 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 项目编号: N511324202 3 0000 92
二、 项目名称: 仪陇县 义务教育学生作业本印刷及配送服务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川印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蒲江县寿安工业区
被投诉人 1 :仪陇县 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18号
被投诉人 2 : 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东段
相关供应商:四川胜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凯江东路四段2220号
四、基本情况:
川印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不服 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 于202 3 年 9 月 1 3 日就仪陇县 义务教育学生作业本印刷及配送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N511324202 3 0000 92 )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 3 年 9 月 1 5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 于2023年9月 18 日收到 。 经审查,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 , 本机关予以书面通知补正。 2023年9 月2 6 日收到补 正后的资料并依法 予以受理。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评审意见应当无效。
投诉事项二: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处理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事项 一、二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同时本机关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查明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且在处理另案投诉事项中,因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已作出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仪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 西充 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陇县财政局
202 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