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古财投诉处字〔2023〕21号)

古蔺县 2023-11-06 00:00:00

当事人:泸州市柳絮服装有限公司

  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永乐镇水落村2组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公司在参与古蔺县蔺阳中学校教师服装采购(二次)”(项目编号:N5105252023000050)活动中,《资格性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承诺函》系虚假材料,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资格性投标文件》、古蔺县蔺阳中学校《关于泸州市柳絮服装有限公司疑似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行为书面报告》、古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回复<协助调查函>的函》、你公司《关于未缴社保情况说明》以及我局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古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2023年9月26日签收对我局告知内容及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如下:

  • 涉案项目采购金额41.76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0.2088万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至本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古蔺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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