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二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的“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新场乡星星村村道路面整治工程项目(项目编号:N5111322022000067)”投标文件《人员简历表》中提供了不实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故你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人员简历表》系虚假材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人员简历表》、《询问笔录》、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公共平台查询截图》为证。
针对你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655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本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峨边支行
户 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账 号:2238910104000146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