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01162023000182
二、项目名称:成都市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2023年部分学校LED显示屏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群星一路1号辰雷科技园2幢628号
被投诉人1:成都市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花月中街25号
被投诉人2:成都市双流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棠湖西路二段8号
相关供应商1:成都绿优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5号附6号1层
相关供应商2:成都鑫鑫光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新华大道一段28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人对成都市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2023年部分学校LED显示屏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1162023000182,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9月18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投诉事项为:合同包1第一中标候选人成都绿优能科技有限公司LED户外显示屏中标规格型号和3C规定不符;型号KFRD-35GW/BPD2=N1的美博空调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合同包2、包3第一中标候选人成都鑫鑫光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投标的电源开关型号A-200P-5不具有3C强制认证;中标的型号为WM -ND8500EPH的奥奇曼会议平板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86英寸,尺寸为46英寸。投诉人未通过包3的符合性审查,认为评审专家涉嫌对该公司差异性评审。经审查,投诉人投诉事项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经查,2023年7月18日,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8月24日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9月1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合同包1中标供应商为成都绿优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包2、包3中标供应商为成都鑫鑫光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人关于包1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该包件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认定包1的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关于包2、包3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驳回投诉。
成都市双流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