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洪雅县 2023-11-0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N5114232023000091

二、项目名称:

购买护工人员服务项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四川润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眉山市洪雅县中山镇前锋村三组

被投诉人:

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华地恒通写字楼1单元703室

被投诉人:

洪雅县精神康复医院

地址:洪雅县中山乡前锋村4组

相关当事人

四川天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洪川镇广场南路二段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润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润锋因不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君唯源)于2023913日对购买护工人员服务项(采购项目编号:N511423202300009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913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

投诉事项

1

精神康复医院本次采购的性质为:护工服务整体的承揽外包,并不需要人力资源派遣资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发布的《磋商文件》和公告中均未显示需要人力资源派遣资质,代理公司和采购人以四川润锋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为由作出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决定是不合理的

投诉事项2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作出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决定的重要依据精神康复医院于202395日发出的“关于《洪雅县精神康复医院购买护工人员服务项目质疑答复的函》的复函”提出:中标方应当具备人力资源派遣资质的要求是无效的且明显倾向于四川天朗,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3

四川天朗在《质疑函》中指出四川润锋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嫌疑是恶意中伤、恶意诽谤。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3未依法经过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的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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