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四川锟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普基镇新建北路60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参与的巴中市巴州区江北街道办事处凤头山村至黄家坝村撤并建制村畅通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9022022000084)在磋商采购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磋商文件、你公司响应文件、《巴中市巴州区交通运输局关于交安B证协助调查的复函》、你公司书面说明、我局咨询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部门回复的录音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7586.24元人民币罚款(大写:柒仟伍佰捌拾陆元贰角肆分,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2.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827-5282975
联系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113号209室
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