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斯其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9月13日对你公司作出处以1596.41元(大写:壹仟伍佰玖拾陆圆肆角壹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财罚〔2023〕2号)及本机关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个工作日内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截至目前,本机关未收到你公司缴纳的上述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现要求你公司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到本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缴纳滞纳金。
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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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员:邓女士、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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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