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
西昌市水利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移送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问题项目的通知》(川财采[2023] 105)和《凉山州财政局关于移送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问题项目的通知》(凉财采〔2023〕20号),你单位采购项目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一、在“西昌市34条河流(湖泊)一河(湖)一策编制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513401202100108)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一)未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未包含合同期限、档案保存责任承担的具体事项,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采购文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
(三)合同公告信息不真实。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7月6日,四川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及备案系统上公告的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7月8日,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在“西昌市2020年水利发展资金川兴灌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513401202100402)采购活动中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你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认真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采购文件负面典型问题,妥善制作和保管采购文件,完善委托代理协议具体事项,合法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西昌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