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华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安公路二段398号观景苑1栋1层8号
二、基本情况
经查,华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康定市“四好农村路”示范县信息化系统建设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33212021000030)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编制未按规定设置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华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康定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