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辰一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2栋11层5号
二、基本情况
经查,四川辰一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都江堰市对口支援康定市塔公村一期项目”(项目编号:513321202100014)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编制未按规定设置评审因素,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未与采购需求对应且未细化量化。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四川辰一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康定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