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财政采〔2023〕50号)

市中区 2023-10-27 00:00:00

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乐中财政采〔202350

当事人:乐山市斑竹湾实验学校

法定代表人:杨曦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肖坝路108号

本机关立案调查,乐山市斑竹湾实验学校教学设备等采购(项目编号:N5111022023000056)于2023年8月10日发布采购公告,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23:59:59,四川开元众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10:53:29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8月16日就采购文件内容向你单位提出质疑,质疑函于2023年8月17日送达,送达时快递人员已电话告知该项目经办人员,但该经办人员误以为该件是普通邮件而未及时收取,直至2023年8月30日才从学校临时快递柜中取走,从而导致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内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系统记录、调查笔录等为证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之规定。

该项目采购文件中触控一体机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第20条:“质量保证:所投智慧黑板制造商获得SPCA 5级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证书,通过温室气体核查符合ISO14064低碳体系标准的相关要求,通过视觉舒适度(VICO)体系认证,并达到视觉舒适度A 级或以上标准”,经调查发现,智慧黑板制造商是否通过ISO14064体系认证与你单位要求所购慧黑板属于“节能、环保产品”的实际需求并不相适应,该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之中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等为证。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

你单位于2023年8月21日与成交供应商四川锐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但直至2023年9月14日才将该合同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2023年9月20日才将该合同报我局备案。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该项目采购合同、调查笔录等为证。你单位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之规定。

鉴于以上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和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乐山市财政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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