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
德市罗财采〔2023〕28号
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分局:
经市审计局对“2016年刘兆斌同志经济责任审计”调查发现,2016年9月23日,你单位未经政府采购程序自行组织购买执法执勤用车1辆,项目采购金额12万元,2019年10月19日与供应商北京万盛华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所涉采购项目属于《四川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内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但你单位未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之情形。
以上行为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你单位相应的行政处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不再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
但上述问题暴露出你单位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其执行不到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等问题。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开展整改工作,请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罗江区财政局。
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