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宜财采〔2023〕225号)

宜宾市市本级 2023-10-26 00:00:00

一、项目名称:“宜宾市中心城区新建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编号:N5115012023000293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小石潭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2: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三、案件基本情况:

202387采购人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投诉人于202394日向我局递交《投诉书》,经补正,本机关于202397日依法受理。案涉项目于2023830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397日已支付部分货款。

四、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中PM2.5PM10分析仪均要求“长期平均”的技术参数,属于美国赛默飞公司5030i颗粒物分析仪的专有参数,且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653-2021没有相关要求。投诉事项二: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成都玖洲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与第二名、第三名成交候选人相互串通,同时以高于同类型价格成交。 以上事实,有涉案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采购人、代理机构的投诉答复及相关材料《政府采购合同》、国库集中支付凭证,以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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