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地 址:
被投诉人:
地 址 :
四川鼎立建设项目有限公司不服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就会理市审计局《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N513402202300005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邮寄),本机关于2023年9月4日收到。经本机关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5日发出投诉补正通知书,四川鼎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6日补正(邮寄),本机关2023年9月8日收到补正材料,经本机关审查,投诉书内容符合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9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
2023年8月12日,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3年9月15日,本机关收到投诉答复。
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为我单位未提供“未提供第六章商务要求第9条其他要求的书面承诺书(未通过响应性审查)”,而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质疑回复的是未在商务部份提供。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未就质疑事项做实质性回复。(附件三)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并没有商务部份这一部份(共两部份:资格性投标文件、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我单位在资格性投标文件已提供“第六章商务要求第9条:未参与会理县横山水库工程设计、施工图预算、贝政评审、项目管理等相关事项”(资格性投标文件P57,见附件四)的承诺;且我单位在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中商务应答表中对“第六章商务要求第9条:未参与会理县横山水库工程设计、施工图预算、财政评审、项管理等相关事项”也做了响应性应答(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P6,见附件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章投标第27条。
投诉请求:取消“第一包评审报告.rar”中评标报告对我司的评标结果并对此次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
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称:
我司收到贵单位关于“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34022023000052)”的《投诉答复通知书》,现针对投诉事项作出以下情况说明:
1、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3年7月13日至7月19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8月2日进行开评标活动,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和采购人确认,成都兢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包一、包二中标单位,我司于2023年8月4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结果公告。2023年8月8日收到四川鼎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评审结果的质疑(详见附件1),因质疑资料不全,我司向其出具告知函(详见附件2),2023年8月14我司收到修改后的书面质疑(详见附件3),并于2023年8月18日进行了质疑回复(详见附件4)。
2、关于投诉事项的说明
我司在收到投诉人质疑文件后,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详见附件5)。经原评标委员会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详见附件5)P83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中“二、商务要求” 第9条:“其他要求:未参与凉山州会理县横山水库工程设计、施工图预算、财政评审、项目管理等相关事项。(供应商应另单独提供书面承诺,格式自拟)”,该项承诺作为招标文件商务要求,投诉人的承诺函未按招标文件P1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四、投标文件” 第14条“投标文件的组成”的14.2.3 商务部分之要求提供,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P88第七章“评标办法”第3条“评标程序”中3.2.4第二款“投标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评审结果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其次,依据:①在本项目招标文件P17-1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四、投标文件”第14款 “投标文件的组成”中已明确规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资格性投标文件和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两部分。资格性投标文件用于资格审查小组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用于评审委员会符合性审查和综合评分。……”②招标文件P83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中“二、商务要求”第9条:“其他要求:未参与凉山州会理县横山水库工程设计、施工图预算、财政评审、项目管理等相关事项。(供应商应另单独提供书面承诺,格式自拟)”;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④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在本项目的评审过程中,采购人和我司针对各投标人的资格性投标文件进行了审查,评标委员会仅针对投标人的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审;评标委员会在针对投诉人的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审查时,投诉人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该项承诺作为商务要求,投诉人的承诺函未按招标文件P1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四、投标文件”第14款 “投标文件的组成”中14.2.3 商务部分“(6)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要求提供,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P88第七章“评标办法”第3条“评标程序”3.2.4第二款“投标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第六十三条第(六)款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
第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项目投诉人情况并不属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情况,故在评审现场也未要求投诉人进行现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以上是我司针对本项目投诉的情况说明。
审查查明:
2023年7月12日,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会理市审计局《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N5134022023000052)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3年8月4日,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共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2023年8月11日,投诉人向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3年8月18日,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质疑回复。投诉人于2023年8月31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于2023年9月6日进行补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涉案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2.涉案项目公开招标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3.四川鼎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书》;
4.本机关发出的《投诉答复通知书》及其答复;
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故资格性审查主体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符合性审查主体为评标委员会。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四、投标文件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资格性投标文件和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两部分。资格性投标文件用于资格审查小组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用于评审委员会符合性审查和综合评分。已告知该项目投标文件为2部分组成,且开标和评标时对投标文件审查的审查主体不同。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二、商务要求 9、其他要求:未参与凉山州会理县横山水库工程设计、施工图预算、财政评审、项目管理等相关事项。(供应商应另单独提供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已明确该部分应单独提供书面承诺,投诉人四川鼎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该部分单独提供。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时,认定四川鼎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通过符合性审查,该结果有效。
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会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会理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