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屏山县人民医院
地 址: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金沙江大道西段1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医院江北院区医学装备采购(一期)(项目编号:5115292020000810)项目经财政备案,2020年9月24日屏山县人民医院委托中商国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包2:四川省屏山县人民医院江北院区智慧医院建设项目(定制)最高限价956.9785万元。2020年10月16日项目开标,包2中标供应商为四川蓉之光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948万元,投标主业务软件为“创业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软件V5及其服务”。2020年10月27日,屏山县人民医院与中标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主业务软件为“创业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软件V5及其服务”。2020年12月16日项目进入调试运行阶段,运行过程中由于“创业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软件V5”存在缺陷,一直无法达到预期效果。2021年4月30日,项目因系统不稳定,未完成科室提出的合理需求整改内容,未能通过初验。为解决问题,供应商协商提出在合同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如创业软件公司不能在规定时间对问题和需求进行整改,则更换符合要求的软件系统,2021年6月4日,县医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召开2021年第一次工作会,经集体讨论,同意供应商更换主业务系统的意见,将“创业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软件V5”更换为“成都九天智信信息管理系统软件”。2021年12月31日,县人民医院委托四川蕊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履约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合格主业务软件为“成都九天智信信息管理系统软件”。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屏山县人民医院产品购销合同、项目验收申请、《四川省屏山县人民医院江北院区医学装备采购(一期)(第2包)履约验收方案》、《四川省屏山县人民医院江北院区医学装备采购(一期)(第2包)验收报告》、政府采购服务验收单、《关于江北院区智慧医院建设项目履约情况的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佐证资料书面报告我局。认真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举一反三,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屏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屏山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