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屏财采〔2023〕54号)

屏山县 2023-10-24 00:00:00

当事人:屏山县人民医院

地  址: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金沙江大道西段1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2020年-2021年,你单位依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5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川药采联办201518号)文件规定采购人工晶状体材料,在四川省医疗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已挂网的人工晶状体材料当中进行遴选确定供应商为四川新时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中2020年采购金额30万元,2021年采购金额35.89万元。

2020年-2022年期间,你单位采购热敏胶片,直接在2018年6月以比选方式确定的中标供应商宜宾市布鲁丝商贸有限公司处采购,其中2020年采购金额为75.975万元,2021年采购金额为67.53万元,2022年采购金额为69.96万元。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7208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川财规202011号),上述项目采购金额均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设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其中2020年采购热敏胶片75.975万元截止审计发现已超过两年。屏山县人民医院采购人工晶状体,依据“川医保发﹝2020﹞5号”和“川药采联办﹝2015﹞18号”文件规定于2021年在四川省医疗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人工晶状体医用材料35.89万元,符合相关规定。以上事实有屏山县人民医院购销协议、付款单、《屏山县人民医院关于专项审计报告中两个移送问题的情况说明》、调查(询问)笔录、《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5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川药采联办201518号)等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佐证资料书面报告我局。认真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举一反三,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屏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屏山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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