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汶财罚〔2023〕10号

汶川县 2023-10-24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四川驰纵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马甘泉街73号  

经调查,你公司在《汶川县环卫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2212023000100)项目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汶川县城乡环境综合服务中心关于处理汶川县环卫设施设备项目中标公司的函》、《放弃声明函》、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川财规〔2018〕20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2085的罚款中标金额的千分之十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川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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