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荣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得财采〔2023〕36号)

得荣县 2023-10-24 00:00:00

一、

项目编号:

N5133382023000062

二、

项目名称:

高海拔医疗能力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兰州准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路(街)5505号四层A26室

被投诉人一:得荣县人民医院

住所: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河西下街

、基本情况

兰州准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得荣县人民医院20230919日就高海拔医疗能力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338202300006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09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30925收到投诉人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

:就采购人对质疑事项1第(1)问心电监护仪答复内容:“答复内容:根据我院市场调查结果,能够同时满足招标文件心电监护仪第1至10条技术参数的品牌至少包含深圳科曼、广东宝莱特、飞利浦等,心电监护仪的技术参数不存在唯一性。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之规定,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心电监护仪不属于核心产品。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和法律依据。”

本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答复内容不满,质疑书明确要求采购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采购人就答复内容没有给出有效证明材料,不能证明。

投诉事项2:

就采购人对质疑事项1第(2)问有创创呼吸机答复内容:“答复内容:根据我院市场调研结果,能够同时满足招标文件有创呼吸机第1条至第20条技术参数的品牌至少包含深圳科曼、深圳迈瑞、深圳普博等,有创呼吸机的技术参数不存在唯一性。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本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答复内容不满,质疑书明确要求采购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采购人就答复内容没有给出有效证明材料,不能证明。

、处理依据及

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该项目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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