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部县 2023-10-20 00:00:00

南部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N5113212023000092

二、项目名称:

南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防控相关设备购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成都越达富元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56629号。

      被投诉人1

四川省匡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南部县同盟街99号。 

       

被投诉人2

南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讯地址:南充市南部县桂福路1号。

成交供应商:

四川远欣卓宇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九龙湖九组200016262601号。

四、投诉情况

成都越达富元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匡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

南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防控相关设备购置

(项目编号:N51132120230000

92

)(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3

9

4日依法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中的“三、技术参数及配置要求”中要求提供样品,但采购文件中也未明确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评审专家以什么样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样品进行评审。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歧义,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

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的项目名称为“南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防控相关设备购置”而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报名回质单中的项目名称均为“疫情防控相关设备购置”。项目名称不一致,项目名称以那个为准。存在重大缺陷、歧义。

事实依据:挂网的采购文件为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 《川财采

    2016

    53号》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以及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评审:()采购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采购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单一来源采购的除外)()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采购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是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处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采购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修改采购文件

中不合理条款,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

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部县财政局

202310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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