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项目编号:N5114892023000064
二、项目名称:眉山天府新区实验中学改造提升工程(高考综合改革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地址:西昌市袁路10号海河南山片区南山国际社区康郡24号楼1单元1楼1号
被投诉人:
地址:眉山天府新区视高街道腾飞大道二段9号金融中心二楼
相关当事人: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中建大道二段8号
相关当事人:
地址:朔州市朔城区朔神路金山怡园2号公寓319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1.眉山天府新区实验中学改造提升工程(高考综合改革项目)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在评审中,专家组评审处理有误。
2.中标单位马邑人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穆东琴,执业证书信息:晋2142012201326850同时在两个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内容: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九条中“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和案涉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3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中“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注:供应商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90%的,谈判小组可以认为该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报价’。)”的规定,谈判小组具有独立评审的权利,且案涉项目中供应商的报价是否构成“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报价”的判断权在谈判小组。
经核查,马邑人、河北东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建筑集团第二有限公司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85%,但谈判小组认为“中标供应商的报价比投诉供应商的报价低3262元,比第二名低1003元,故谈判小组不认为其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据此谈判小组在评审中未要求马邑人、河北东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建筑集团第二有限公司对其报价进行书面说明并未违反案涉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3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的相关规定。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马邑人提供的《工程项目经理变更申请表》中显示,2023年8月13日朔城区检察院维修工程项目中项目经理已经由原项目经理穆东琴变更为徐静,案涉项目于2023年8月14日发布采购公告,马邑人参与案涉项目时穆东琴并非同时作为案涉项目和朔城区检察院维修工程项目的项目经历。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邑人存在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规定之处。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