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01012023000615
二、项目名称:成都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电子耳标采购项目(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英米加电子标签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黎光社区中南港工业城G栋3楼
被投诉人1: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蜀都中心二期一号楼一单元401号
被投诉人2:成都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下称采购人)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道七道堰街9号
相关供应商:石家庄之春印务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之春印务公司)
地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河北正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正祥路16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7月24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于7月28日向投诉人发送《成都市财政局限期补正材料告知书》,于8月2日收到投诉人补正后的《投诉书》。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资格审查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情形,对之春印务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中小企业认定存在错误;2.之春印务公司不具备承接本项目的履约能力;3.之春印务公司不具备承接本项目的供货能力;4.之春印务公司提供虚假“电子耳标”检验报告,虚假响应,骗取中标资格。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书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经查,2023年5月19日,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6月15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开标、评标活动,包括投诉人在内共4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于6月16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石家庄之春印务贸易有限公司。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人投诉事项4成立,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鉴于合同已经履行,若给他人造成损失,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成都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