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一是在遂宁市安居区2021年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904202100099)以及遂宁市安居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904202100100)中,你公司分别在以上两个项目的磋商文件第17页中设置“18.6(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的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第三项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二是在遂宁市安居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904202100100)中,你公司在该项目磋商文件第62页“3.3.2综合评分明细表”将“供应商从业以来制定/修订国家级、省部级、地方标准监测技术标准或视频(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标准”设置为评审因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川财规〔2018〕20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