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遂财采〔2023〕50号)

遂宁市市本级 2023-10-12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四川润涛科技有限公司

 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新龙路101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在参与四川省遂宁中学校木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9012021000146)时,为提高中标(成交)概率,你公司邀请遂宁鼎固门窗有限公司参与遂宁中学木门采购项目并为其制作投标(响应)文件,同时,你公司与成都圣峰亿达木业有限公司共同商议,借用其公司资质及相关资料,由你公司代成都圣峰亿达木业有限公司报名、制作投标(响应)文件并参与采购活动。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损害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评审资料、银行转账、采购合同等在案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7450元(大写:柒仟肆佰伍拾元整,按本项目采购预算1490000元的千分之五计算)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由蓬溪县公安局暂扣,由蓬溪县公安局按规定缴入本机关指定账户)。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详见附件)规定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遂宁市财政局

202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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