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成都圣峰亿达木业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路33号1幢3单元10层6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在参与四川省遂宁中学校木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9012021000146)时,为提高中标(成交)概率,四川润涛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共同商议,借用你公司资质及相关资料,由四川润涛科技有限公司代你公司报名、制作投标(响应)文件并参与采购活动。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损害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评审资料、采购合同等在案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7450元(大写:柒仟肆佰伍拾元整,按本项目采购预算1490000元的千分之五计算)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900元(大写:壹万贰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详见附件)规定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遂宁市财政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