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宜财采〔2023〕130号)

宜宾市市本级 2023-10-12 00:00:00

      一、项目名称:宜宾市委员会办公室中山街集中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编号:N5115012023000149)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富顺县晟利劳务服务部

被投诉人1:中国共产党宜宾市委员会办公室

被投诉人2: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

三、案件基本情况:202369日,采购人中国共产党宜宾市委员会办公室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案涉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投诉人于202371向本机关递交《投诉书》,本机关于202372日收到并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该物业管理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规定,未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

投诉事项二:(1) 物业管理属于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2)中共党员的作为评审得分条件,与服务质量无关。(3)提供202011日以来县、市、省级行政单位颁发的诚信企业荣誉,不同层级得分不同,属于对小微企业差别待遇。(4)综合评分表中关于“内容存在重大缺陷或不足”的描述未细化量化。(5)代理机构未履职,对发布的采购信息未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投诉事项二中第(三)点成立,其余投诉事项不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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