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遂船财采〔2023〕5号
投诉人: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桃源路78号
邮 编:610504
联系人:曹沛辉 ,联系电话:18783715506
被投诉人 1 :
地址:遂宁市船山区盐关东街1号
邮编:629000
联系人:顾先生,联系电话:13547798249
被投诉人 2 :
地 址:遂宁市河东新区圣泉路172号2楼,邮编:629000
联系人:田女士,联系电话:0825-2280987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2021年中央财政产油大县项目(项目编号:N5109032023000082)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磋商文件未按规定落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审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调阅了本项目磋商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及评标报告、报名清单表等资料进行审查。期间,要求被投诉人进行投诉答复,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提供相关材料。
本机关经认真审查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据,结合被投诉人的投诉答复材料,查明情况如下:
磋商文件第二章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已经明确载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失信企业报价加成、节能、环保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且在“说明和要求”栏中也载明了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节能要求。磋商文件第八章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节能、环保、无线局域网产品1.5%”已经载明对节能、环保、无线局域网产品的优惠幅度,在评分标准中充分体现了优先采购的导向。经查,磋商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中8室内终端显示器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强制节能产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及《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但该文件未明确上述强制节能的具体产品,未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故,投诉事项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成立,但鉴于投诉人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才提出质疑且未递交响应文件参与竞标,实际参与竞标的供应商在法定期间未提出质疑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强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故该项质疑内容和投诉事项在采购活动中未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或遂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船山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