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编号:N5101212023000041
- 二、项目名称:金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第二次)
-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四川凯通源农业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2栋5楼507号
被投诉人
1
:
金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
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二段2号
被投诉人
2
:
四川坤阳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366号新希望中鼎国际3栋1702
相关供应商:
成都绿之峰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新都区桂湖街道五桂村五社20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金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第二次)(编号:N510121202300004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7月12日受理并依法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调取本项目相关资料,现已审查结束。
投诉事项1:
本项目招标文件将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中没有提出要求的内容(具体包括:配送仓库、专职配送服务人员、专职驾驶员、农残检测员或食品检验员、售后服务人员。)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有关“评审因素应当......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之规定,属于四川省财政厅《政府招标文件典型问题清单》所列典型问题27,按照法律及本项目招标文件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停止评标。
投诉事项2:
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了拟采购的所有产品均应满足各自对应的国家标准,但招标文件未将其设置为实质性要求,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按照法律及本项目招标文件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停止评审。
投诉事项3:
本项目中中标供应商成都绿之峰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虚假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按照法律及招标文件之规定,应取消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或认定中标无效,并应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投诉事项4: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的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认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但未停止评审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而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但被投诉人在质疑函回复中故意偷换概念,用“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偷换了“对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被投诉人的行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违法的。
投诉请求:
1、查明成都绿之峰农业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提供了虚假证明材料。2、查明本项目招标文件是否将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中没有提出的内容(具体包括:陪送仓库、专职陪送服务人员、专职驾驶员、农残检测员或食品检验员、售后服务人员。)设置为评审因素,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是否应停止评审。3、查明本项目招标文件是否将强制性国家标准设置为实质性要求,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是否应停止评审。4、暂停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5、将本项目予以废标处理并责成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鉴于该项目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堂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