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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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被投诉人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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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被投诉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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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我单位已于2023年8月24日收到四川万润金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资料,是不满意四川中科远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阿坝县教育局2023年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N513231202300131)的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经我单位审查发现该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之规定,并予以受理。
2023年8月31日,本局向阿坝县教育局、四川中科远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送《作出说明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3年 9月 9日,本局收到阿坝县教育局、四川中科远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
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磋商文件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5.落实节能、环保、无线局域网中要求:2.本项目采购 无 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应强制采购的产品范围,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但是磋商文件并没有明确载明哪些产品为强制产品,须供应商根据需求自行判断并投标(响应)。
关于投诉事项:
经审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点中明确“2.本项目采购无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应强制采购的产品范围”。且,本项目采购清单中所列产品为“燃油单头大锅灶”,“水嘴”系“燃油单头大锅灶”的零部件,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应为最终产品而非产品零部件。因此,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阿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坝县财政局
2023年 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