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仪陇县 2023-10-10 00:00:00

仪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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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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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N5113242023000085

二、项目名称:

仪陇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服务采购项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成都三鑫海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31316号)

被投诉人

1

仪陇县财政局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

宏德大道一段13

被投诉人

2

四川亘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仪陇县新政镇春晖路五段34

四、基本情况

成都三鑫海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不服

仪陇县财政局和四川亘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

3

8

28

仪陇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服务采购项

(采购

项目

编号:

N5113242023000085

)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9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机关

2023913日收到投诉书

经审查投诉书

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

规定

,本机关书面通知

补正

2023919

本机关收到补正后的

投诉书并

依法

予以受理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供应商四川兴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没有权利对该项目招标(磋商)文件进行质疑,评标结果完全由四川兴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投诉事项二:供应商四川兴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及投标文件所有内容进行了如实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投诉事项三:关

于供应商四川兴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质疑采购文件第八章评分方法明细表“服务团队中要求需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及人员的在职证明材料(提供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这一条是重复要求社保,存在将资格要求纳入评分标准的情况是不成立的。(此事项为投诉人于质疑函交后,于2023826日收到四川亘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四川兴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获知)

投诉事项四:采购人发布废标公告法律依据不充分。仪陇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服务采购项目是严格按招标流程进行,并已评选出合格的供应商,采购人在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投诉事项五:采

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二

经调查,四川兴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23724日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202382日参与了

本项目

投标,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投标响应文件提供的《承诺函》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

202382日,

四川兴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邮寄质疑函,其提起质疑时间在其获取

磋商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

符合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四:

经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已经对供应商要求“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评审因素再次要求提供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之

规定,

磋商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因此,在处理

四川兴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质疑时已将项目成交结果宣告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五:经

调查,

2

02382

仪陇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服务采购项目

四川亘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评标室

开标

202383

收到四川兴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质疑函,经书面审查后,

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成交结果

2023

84

四川亘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送至

仪陇县财政局;2023

89

,仪陇县财政局书面告知

代理机构

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

修改采购文件后

重新

开展采购活动

2023

811

,采购

代理机构

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发布

成交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公告

采购

代理机构

发布该公告的时间符合《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

20

15

135号)文件的规定。因此,在本次采购项目成交结果被确认无效后,不再发布质疑所称的中标(成交)公告。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

所有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仪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

西充

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陇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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