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财采投〔202 3 〕 28 号
阆 中 市 财 政 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怀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新联村6组 邮编:614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马碧勇 联系电话:15082241999
授权代表:马碧勇 联系电话:15082241999
被投诉人1: 阆中市祥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阆中巴都大道196号金碧天下4栋3单元16楼3号
邮编: 637400 联系人: 祝老师 联系电话: 0817-6265821
被投诉人2: 眉山市瑟浦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168号华地恒通1栋1单元12层1号
被投诉人3: 阆中佳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地 址: 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张公桥街126号
四川怀海科技有限公司 不服 阆中市祥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就 阆中市天宫镇人民政府天宫五龙乡村振兴示范村提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3812023000037) 作出的质疑答复,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 阆中市祥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收到我公司质疑函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被投诉人2、3所在地的人社机关核实上诉两被投诉人是否具有良好的参保记录,为包庇被投诉人2、3的违法行为,采取举例说明的方式为其辩解。
事实依据: 《质疑函》复印件和《质疑回复函》复印件。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2: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被投诉人称:质疑不成立,我单位不认可质疑事项1,我单位现对该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进行说明: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事实依据“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网站查询获知(查询报告见附件3、附件 4):上述两家公司至今没有参保登记信息,且眉山市瑟浦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20 年至2022 年年报中的参保人数均为“0人”;阆中佳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2017 年至 2022 年年报中的参保人数均为“0人”。我方发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只能查询公司年报数据中参保人员及相关数据,不能查询公司社会保障资金信息,我公司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依旧显示为0,所以不能以该系统显示参保人数为0人就判定这两家公司没有购买社会保障资金,因此我公司不认可质疑事项1。
事项1事实依据:
我单位人员社保缴纳记录:
我单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参保人数显示为0(链接:https://shiming.gsxt.gov.cn/%7B072F93CE36C7B5B8F1ACEC1D54CD3EC69BE582CB3A44DD5AE61744DD44491A6E662FD76B36C5BAE96920D1AEA6729E175FBF7C34E02BE8A0F69CC6CC54CC54CC969C9670BAB028B028B0B7B0282F25BD0C069E069E065CEDF0FE0DACD8-1691975709752%7D?anCheId=PROVINCENODENUM5100004c9f2fb3b54d4bb6bd8dfce4bcf94e86&entType=1&anCheYear=2022&provinceid=100000 ):


事项1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出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于2023年8月2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中标公告中没有详细公示中标标的信息(产品型号、品牌、简要技术要求),且在公示栏中所公示的采购标的内容与采购文件中的标的内容完全不一致。
代理机构在回复此项质疑事项时,答非所问,避重就轻,谎称“因系统原因、采购清单太多”。我公司查询近日结果公告,标的数量超过40余项的比比皆是,都是按清单内容逐一公示的(例如:1、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安市法治教育基地建设项目(设备标段)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http://www.ccgp-sichuan.gov.cn/freecms/site/sichuan/ggxx/info/2023/8a69d6f689f1f6c40189f48502835a2b.html?noticeType=00102;
2、自贡市沿滩区农业农村局自贡市沿滩区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提灌站配电物资采购及服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http://www.ccgp-sichuan.gov.cn/freecms/site/sichuan/ggxx/info/2023/8a69c9c089f7102a0189fc0ca26e0723.html?noticeType=00102)被投诉人1在回复函中谎称“因系统原因、采购清单太多”是刻意包庇中标供应商,足见中标供应商中标标的涉嫌作假,不敢公示,不敢接受大家监督、查询;且我公司已在质疑函中明确提出公示标的名称与采购文件标的完全不一致(公示标的为本项目名称),而代理机构还将公告截图中“品目名称”重点标记,避开我公司质疑事项。
因本项目采购货物涉及多项国家强制认证产品,恳请财政局勒令代理机构如实公示中标供应商中标标的详细信息以接受其他潜在供应商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以便于查验证书真伪。
事实依据:《质疑函》复印件、《质疑回复函》复印件、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及本项目采购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被投诉人称:
其次关于品目和标的只有一个的问题,是由于经办人业务不熟悉,在前期编制采购需求时,只选择了一个标的信息,品目为系统自动生成的品目(为预算一体化自动推送品目)。故我方在填写采购结果录入时只能选择系统自动生成的品目和一个标的信息,而且在采购结果录入中,也是按填空式,选择供应商后点标的明细进行填空,后续成交公告上的表格是填空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并没有添加品目一栏,同时本项目采购清单虽共有四十多项,法律规定只需公示相关主要标的信息,故我公司公示该品目相关信息并无不妥。
其次我方查询了投诉供应商提供的两个范例,均是电子开标,均对标的单价进行限价,而我公司却未对单价进行限价,同时这些公告提供了所有标的信息,但是他们品目和实际标的内容却不相符,反而证明了我方所说由于系统原因只能选大类品目,我方查询了大多成交公告,极大部分项目品目标的处只有一项,均提供的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故我方认为投诉供应商要求我方展示所有产品的(产品型号、品牌)不合理,同时投诉供应商提供的佐证材料及事实有误。故我方不认可投诉事项2。
图一为经办人前期采购需求编制界面截图

图二为我公司接收下达计划截图(只有一个品目和一个标的信息)

图三为采购结果录入时截图(只有一个品目和一个标的信息)

示例两公告:



广安法治:


四川省内大多成交公告:








我方任意截取了成交公告,在品目处均只有一栏,大多均只公示了主要标的内容。
投诉事项3 : 我公司对代理公司针对质疑事项3的回复不服,即便我公司没有在获取采购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对此事项提出质疑,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在没有统一的评审标准的情况下也不能继续评审工作,更不能在不借助任何专业设备及工具的情况下仅凭主观意识,断章取义、随意评判样品是否符合要求。
事实依据:《质疑函》复印件、《质疑回复函》复印件及代理机构开标大厅的本项目开标全程录音录像。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质疑事项3答复内容:
质疑不成立,我单位不认可质疑事项3,我单位现对该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进行说明:采购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该项目进行盲样,而且统一的样品评审标准为专家根据产品认证证书对样品进行核实。如果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有异议,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而供应商邮寄质疑函时间为2023年8月6日,开标时间为2023年7月26日,故时效期已过,供应商无权对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提交质疑,其次质疑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交的承诺函明确承诺“如对谈判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谈判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故我公司不认可质疑事项3。
事项3事实依据:




事项3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投诉事项4:针对代理机构回复我公司所提质疑事项4:时效期已过、毫无实质性证据等说辞,我公司不认可。结果公告是2023年08月2日才发布的,如不在结果公告中看到评审小组名单,结合开标当天实际情况,我们完全不知道采购人代表钟老师即不是评审小组成员也不是现场监督人员;且法律法规规定开标及评标过程应有全程录音录像。
事实依据:《质疑函》复印件、《质疑回复函》复印件及代理机构开标大厅的本项目开标全程录音录像。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 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质疑事项4答复内容:质疑不成立,我单位不认可质疑事项4,我单位现对该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进行说明:质疑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有异议,应在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而供应商邮寄质疑函时间为2023年8月6日,开标时间为2023年7月26日,故时效期已过,供应商无权对采购过程提交质疑。
其次,质疑供应商的事实依据全为主观描述,毫无实质性证据,不符合相关法律流程,故我公司不认可质疑事项4。
事项4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4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出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以上内容为 双方 原文)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一 , 你公司投诉 阆中市祥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收到 你 公司质疑函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被投诉人2、3所在地的人社机关核实上 述 两被投诉人是否具有良好的参保记录,为包庇被投诉人2、3的违法行为,采取举例说明的方式为其辩解。 从上述投诉可以看出,你公司因投诉所附的网站参保信息,代理公司在答疑时也采用你公司所附的同一网站参保信息进行了反证,从侧面印证了该网站参保信息并不全面的情形,并且你公司在投诉时未提供其他的事实依据。
因此,该项投诉 不 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二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权力行使有边界,根据条例规定,代理机构愿意主动更多的公布中标标的信息,本机关是支持并且欢迎的。但因你的要求,本机关使用超出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来干预代理机构合法合规 的 发布信息公告,这不合法也不合理。
至于你公司称网页 公示栏中所公示的采购标的内容与采购文件中的标的内容完全不一致的问题,经本机关查证,前期采购人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备案时未全面精准的分项录入各项采购品目,只录入了主要采购标的,导致后期在采购一体化系统中录入结果公告时只能按照最开始备案时的品目录入结果信息,如果要重新录入,会导致在系统中已存档的每个环节都要退回,比如从电子交易退回到采购计划管理、再退回到意向公开、再退回到预算一体化的审批环节等等,本机关已责令采购人加强学习、举一反三,避免同样的工作失误再次出现。并且专家评标是以采购文件为依据,供应商投标也是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所以成交结果的发布并不影响成交结果的评选,本机关再次责令代理机构在今后的信息发布工作中严谨审慎,避免这种工作失误。
因此,该项投诉 不 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三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早已发布,相关评审办法及细则你公司也应当知晓并参与了本次开标视同认可采购文件中的要求,开标当天的过程你公司也全程参与,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允许质疑的时日内你公司并未提出质疑,并且你公司自己都承认已过质疑时效期。
因此,该项投诉 不 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四 , 你公司投诉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涉嫌与通过审查的 3家公司伙同、串通,并且采购人钟老师以非法身份停留在评审现场。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 号) 第二十五条 :“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 ; 你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 ,只有主观陈述及猜测。
因此,该项投诉不成立。
以上事实, 有采购文件 、质疑函及质疑答复 等 在案佐证。
本案中,投诉人所投诉的内容依据、理由部分只有主观陈述 及 猜测等,而没有提供客观事实依据,故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 二 )项 , 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阆中市人民政府或南充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阆中市财政局
202 3 年 9 月 2 7 日
阆中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 3 年 9 月 2 7 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