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市财政罚〔2023〕7号)

乐山市市本级 2023-10-07 00:00:00

乐山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四川和融德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西段797号11幢12楼12号

经查,你公司在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融媒体中心乐山高新区微信公众号官方平台运营维护(第二次)(项目编号:5111012020000308)中,采用书面推荐的相关供应商本应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结合自身专业领域特长或者市场调查结果等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而你公司在磋商小组推荐之前联系乐山市启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乐山巴视云科技有限公司、乐山市薪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以上三家公司作为拟推荐投标单位供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选择,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书面推荐供应商均为你公司在采购活动中拟推荐的供应商,同时评审专家对自身推荐的供应商也并不了解,你公司存在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规定之情形。以上事实有该项目的评审报告、评审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资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给予四川和融德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