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市财政罚〔2023〕8号)

乐山市市本级 2023-10-07 00:00:00

乐山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乐山市佐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北段426号1层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在乐山市人民医院一批分体式空调机采购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N5111012022000186)中,询价文件对柜式5P空调技术参数要求为额定电压和频率:380V-50HZ,你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柜式5P空调产品型号:长虹KFR-120LW/ZDTTW1+R2(以下简称该型号空调),额定电压和频率:380V-50HZ。实际该型号空调额定电压和频率:220V-50HZ。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之情形。以上事实有该项目的询价文件、响应文件、该型号空调检测机构和生产厂家协助调查回复函、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就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给予乐山市佐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罚款1937.5元(大写壹仟玖佰叁拾柒元伍角,按本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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