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
资阳市医疗保障局、资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按照《关于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问题项目的通知》(川财采〔2023〕105号)相关要求,四川省财政厅对你们实施的“资阳市医疗保障局信息业务编码应用项目(项目编号:5120012021000313)”开展了监督检查,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本机关。根据监督检查项目问题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资料,并经本机关核实,现就发现的问题责令你们进行整改。
一、整改事项
(一)未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本项目采购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1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9日,获取招标文件期限为4个工作日。另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为2021年7月13日,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为2021年8月2日,总计19日,少于20日。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之规定。
(二)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
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分析不全面”“培训方案详细、合理、可行,符合本项目特点,具有针对性”“方案合理、可操作性强”“方案未完全覆盖采购需求”未明确具体的判断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
(三)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项目招标文件4.4评分细则及标准规定“……2供应商综合实力34%……投标人具有CMMI5级认证的得6分,CMMI4级得4分,CMMI3级得2分,否则不得分,最高得6分。[说明:提供资质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公章:] …… ”。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获得CMMI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
二、整改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责令你们对上述问题限期整改。
请你们认真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完善单位内控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整改,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资阳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