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134302023000054
二、项目名称:金阳县人民医院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车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地址: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星光工业园B区1号厂房
被投诉人1:
地址:金阳县天地坝镇下南街52号
被投诉人2:
地址:四川省西昌市文汇南路297号3楼
四、基本情況
武汉欧佩特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四川裕通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就“金阳县人民医院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车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4302023000054)做出的质疑答复,投诉人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本机关已于2023年8月19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
投诉事项2:
投诉事项3:
投诉事项4:
投诉事项5:
投诉事项6:
投诉事项7:
- 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投诉事项1、4、6、7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部分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投诉事项2、3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采购合同尚未签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阳县财政局
202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