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第一中学校:
本机关在处理采购人宜宾市第一中学校“叙州校区实验设施设备项目”(项目编号:N5115012023000258)的举报案件中,调查发现案涉项目《公开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另查明,案涉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上事实有《公开招标文件》《宜宾市第一中学关于“叙州校区实验设施设备项目”举报说明函》《作出说明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涉案项目评审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宜宾市第一中学校整改,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宾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