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被投诉人:
采购人:
相关供应商:
成都市金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不服泸州富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就四川省泸县第四中学“新建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5212023000169)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8月31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3年9月1日收到,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1 :
投诉事项 2 :
二、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及其事实依据,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泸州富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人四川省泸县第四中学送达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四川优勤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其答复;依法调阅了本项目采购公告、更正公告、采购文件等相关资料。
……
三、审查查明
……
四、处理结果
综上,鉴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财政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