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泸县财采〔2023〕88号)

泸县 2023-09-28 00:00:00

投诉人

成都市金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泸州富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人:

四川省泸县第四中学

相关供应商:

四川优勤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市金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不服泸州富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3815日就四川省泸县第四中学新建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5212023000169作出的质疑答复,2023831我局提起投诉,我局202391日收到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1

招标文件评分表中项目实施方案经被投诉人第一次更正后的内容,投诉人认为评分含糊未细化、量化。

投诉事项

2

招标文件评分表中售后服务方案经被投诉人第一次更正后的内容,投诉人认为评分含糊未细化、量化。

二、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及其事实依据,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泸州富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人四川省泸县第四中学达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中标(成交)供应商四川优勤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其答复依法调阅本项采购公告、更正公告、采购文件等相关资料。

……

三、审查查明

……

四、处理结果

综上,鉴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财政局    

202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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