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03042023000006
二、项目名称:大安区青龙湖体育公园健身步道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胺玥诺工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路新二区36栋1单元.101室
被投诉人1:四川创发工程项且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自贡市自流井区南湖生态城.C-12.地块卧龙湖国际旅游度假区(卧龙湖一期)
被投诉人2:自贡市大安区文旅融合发展服务中心
住所:四川省自贡市太安区大山铺镇責龙村2组
相关供应商:四川君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忠义东路48号5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昌胺玥诺工贸有限公司不服四川创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大安区青龙湖体育公园健身步道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0304202300000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6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25日收到,于2023年6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我司已经参加大安区青龙湖体育公园健身步道项目(二次)投标以及招标文件也解密,如何可能不磋商。还有代理公司也没打电话我司,至少也要电话询问什么原因,这最起码的吧。开标时,代理公司关于磋商的结果还是在公示里看到,你单位不需要通知下我司么。我司认为贵单位区别对待。我司投其它公司标的,遇到磋商,也会电话联系。哪怕磋商过后,代理公司也没通知我司。在公示附件中也没看到代理公司公示评审报告。代理单位严重违规。
投诉事项2:根据代理公司四川创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4月28日采购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05-04至2023-05-09,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少于5个工作日,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应按废标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
本机关决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投诉。
自贡市大安区财政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