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85号1栋1单元7楼13、14号
法定代表人:张驰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温元奎(身份证号码:511121197710249151,执业证书信息:川1512017201900421,川2512012201368181)担任《2023年度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重庆市璧山区福中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大兴片区)》(中标时间为2023年3月17日,工期270日)项目经理期间,在此项目停工未满120天,且未经过建设单位(重庆市璧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还委派其担任2023年7月4日中标的《万源市竹峪镇喻家梁村李家坪组产业公
路硬化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九条第三款“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的规定,造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事实行为。
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你公司的响应文件、《协助调查函》(万财采函〔2023〕17号)、重庆市璧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复函、《调查取证通知书》(万财采函〔2023〕20号)、你单位的复函等证据在案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通知》(川财规〔2018〕20号)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 处采购金额210万元的5‰的罚款,即10500元;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 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万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万源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