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采决〔2023〕12号)

万源市 2023-09-27 00:00:00

当事人: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8511单元71314   

法定代表人:张驰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温元奎(身份证号码:511121197710249151,执业证书信息:川1512017201900421,川2512012201368181担任2023年度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重庆市璧山区福中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大兴片区)》(中标时间为2023317日,工期270)项目经理期间,在项目停工未满120天,且未经过建设单位(重庆市璧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同意情况下,委派其担任202374日中标的《万源市竹峪镇喻家梁村李家坪组产业公

 

路硬化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九条第三款“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的规定,造成提供虚假材料取中标事实为。

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你公司的响应文件、协助调查函万财采函〔202317)、重庆市璧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复函、《调查取证通知书》(万财采函〔202320)、你单位的复函证据在案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通知》(川财规〔201820)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 处采购金额210万元的5的罚款,即10500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 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万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万源市财政局

                                 2023919

  • 万财采决〔202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万源市竹峪镇喻家梁村李家坪组产业公路硬化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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