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易莱优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新民镇柏树村1组
法定代表人:蔡瑞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2023年6月26日中标万源市农业农村局实施的《万源市2021年中央财政产油大县奖励资金集中使用油菜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5117812023000102)后至2023年8月15日(万源市农业农村局移交本案之日),未领取成交通知书,也未依法与万源市农业农村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上事实有《万源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万源市2021年中央财政产油大县奖励资金集中使用油菜基地建设项目”成交供应商逾期未领成交通知及未签订采购合同情况说明的函》、《万源市财政局责令限期对相关事实作出说明的函》(万财采函〔2023〕25号)及快递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通知》(川财规〔2018〕20号)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 处采购金额124.5万元的5‰的罚款,即6225元;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 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万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万源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