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采决〔2023〕6号)

万源市 2023-09-27 00:00:00

当事人:四川祈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21单元7702

法定代表人:杨棋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2023《万源市青花镇方家梁村新建集中供水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使用虚假业绩(营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营山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实施的《营山县朗池镇盐龙村、兴云村土地整理项目(第二期)》)谋取中标的行属实,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虚假业绩项目单位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及营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营山县朗池镇盐龙村、兴云村土地整理项目(第二期)》的合同原件和《中共营山县委办公室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营委办20191)等证据在案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通知》(川财规〔201820)附件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 处采购金额100万元的10的罚款,即10000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 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万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万源市财政局

                                 2023628

  • 万财采决〔20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祈胜科技有限公司-《万源市青花镇方家梁村新建集中供水工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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